4.2 锅炉本体 4.2.1 发生炉墙及炉顶坍塌、受热面严重泄漏等情况时,应紧急停炉抢修。紧急停炉应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,并应将故障炉从系统中解列,然后进行通风冷却,消压放水。 4.2.2 对流管束、水冷壁爆管的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按本规程第4.1.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,合格后方可进入炉膛检查爆管情况; 2 应根据爆管位置、损坏程度、破口大小等情况确定焊接修补或更新等具体抢修方案; 3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对流管束、水冷壁管的外观检验、水压严密性试验等,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。 4.2.3 省煤器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按本规程第4.1.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,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省煤器漏点; 2 应根据漏点来确认省煤器进出口集箱上对应的管口位置; 3 应根据泄漏管位置、数量、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补焊、封堵或更换局部省煤器管;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省煤器的外观检验、水压严密性试验,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。 4.2.4 空气预热器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按本规程第4.1.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,合格后方可进入尾部烟道查找空气预热器故障或事故点; 2 应疏通堵塞的空气预热器管、清理积灰; 3 应根据空气预热器泄漏管的位置、数量、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封堵或更换局部空气预热器管; 4 抢修完毕后应进行空气预热器的外观检验、风压严密性试验,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。 4.2.5 炉墙及炉顶坍塌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将锅炉本体损坏、坍塌处的保温层和耐火层拆除,并应彻底清除需抢修部位炉墙灰渣; 2 应选用适用的混凝土浇筑或耐火砖交错砌筑,养护完成后应对抢修部位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309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; 3 抢修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烘炉,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。 4.2.6 炉排故障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短时间内可消除的炉排故障,可在不停止鼓引风机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抢修; 2 短时间内不能消除的炉排故障,应先停炉后确定抢修方案,再进行抢修; 3 抢修完毕后应转动炉排试车,合格后方可恢复锅炉运行。